摘要

环境法学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是客观事实。导致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从"并进"到"后进"有多种因素,既有来自知识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响,也有环境法学自身方法论的泛技术化、环境法实践的行政管理化以及政策化等因素对法学内涵的不断消减。应通过环境法上的利益澄清,明确环境法学回归的逻辑起点。对于环境法学的法学增进路径选择,应以环境法上的利益协调为基本使命,以环境法司法专门化为助力,以个案审理和裁判为载体,不断推动环境法学的法学增进。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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