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条文的方式主要分为规范型援引、说理型援引、回应型援引、宣示型援引和补充型援引等五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援引方式体现裁判者对宪法功能的不同定位。当前,援引宪法条文的实践存在一定的实践困境和理论混乱,缺乏统一的功能定位和操作规程,甚至存在司法权越界的嫌疑和可能,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基础的逻辑混乱。对此,亟需明确援引的功能定位,严格规范援引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宪法援引作出明确规定,禁止补充型援引和宣示型援引,规范回应型援引和说理型援引,在获得合法性依据之前,避免规范性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