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财会[2019]2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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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