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逃税犯罪免责条款存在出罪标准过于宽缓、行政程序前置导致逃税罪名虚化和法条表达范式偏离犯罪构成原理等问题。在我国全面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需进一步明确该条款的法律性质,厘清其内在运行逻辑,立足我国逃税治理实践,借鉴国际通行的逃税行为主动披露制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完善我国逃税罪免责条款。实体法上的重塑目标是,对逃税行为披露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设置更加严格的条件,细化和完善对逃税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标准及其例外情形。程序法上的完善方向是:以刑事诉讼程序优先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为原则,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逃税案件宜健全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并辅之以税务部门配合协作的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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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