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磋商制度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行政权的柔性化运作、公法化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本文以多方合作治理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分析并评价三种法律关系,发现无论是行政权的柔性化运作,还是公法化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传统环保工作的小修小补,均无法对生态文明建设下的环保工作带来新的起色。而构建民事法律关系的磋商制度,赋予赔偿义务人平等地位,无论在促进行政部门转变职能、缓解执法压力,还是在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感,增强公众环保参与度等方面,都更符合改善环境的生态文明精神和磋商制度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