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显示,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一是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的;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