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官既面临着组织法上的身份定位和办案机制困境,又面临着诉讼法上的角色扮演和职权行使困境。欧陆法系检察官以真实和正义为目标,以合法性和客观性为行事准则,经创造性转化,我国也要求检察组织活动在独立性与一体化之间保持适度平衡,要求检察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理念。为遏制检察巨灵,我国检察制度需要从庭前审查程序、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程序以及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等方面对诉讼监督模式作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