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连续犯的法理基础本是为了避免对行为人科处严苛的刑罚,保障实体公正,诉讼经济只是在适用连续犯时产生的附随效果。但是,我国不少司法机关却错将诉讼经济作为连续犯的法理基础,为了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宽泛地认定连续犯的成立条件,反而可能会不当扩大连续犯的刑事处罚范围,加重被害人的刑罚,与连续犯的法理基础相背离。而且,由于连续犯本质上是数罪,认定为一罪时需要进行规范判断,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又可能会不当减轻行为人的刑罚,或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鉴于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数额犯、多次犯及情节犯等犯罪类型,无须通过连续犯的概念即可将数罪以一罪定罪量刑,已经大为减轻了司法负担。适用连续犯用以减轻刑罚又与累犯、常业犯等犯罪的理念相抵牾。为了维护实体公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废除连续犯的司法适用利大于弊。如果同种数罪不属于数额犯、多次犯等犯罪类型,原则上应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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