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历经数次修订,在理念制度规则层面取得长足进步,但相应的实施性细则和配套机制短缺,造成审判监督程序运行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仍有困难。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审判监督程序在启动、运行、法律适用等环节仍存在不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倾向。在保持现有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可将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改造为审级监督,组织机构上调整组建院庭长、资深法官在内的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的权威组织,职责分工上厘清规范审判监督程序中院庭长审判权和行政权的行权方式,真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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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