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国有企业规则的达成既源于中欧双方对国有企业规则的共同需求,也得益于双方对竞争中立认知的相对一致。CAI国有企业规则采用宽泛的国有企业定义,从国有企业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政府行为两方面提出规制要求,以回应欧盟对中国国有企业不公平竞争优势之担忧。就CAI国有企业规则的影响而言,其不仅为中国国有企业循序渐进改革提供了必要空间,而且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则的重塑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