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实质性审查"不仅是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的基础性条款,而且是现代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秉持的基本理念。该条款存在以下瓶颈:第一,理论困境在于禁止实质性审查条款的语义诠释。传统通说认为,禁止实质性审查,即意味着被请求国法院不得审查外国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此传统语义不仅不符合法理学中"法"概念的基本要素,而且无法对外国判决的审查范围提供理性和清晰的指导,因为被请求国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时根本无法脱离对外国判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考量。第二,实践障碍在于禁止实质性审查条款的适用。禁止实质性审查的事项范围具有时间上的可变更性。在不同的演变阶段,禁止实质性审查的事项范围存在耦合,同时也存在突破。禁止实质性审查的行为主体是被请求国法院,但同时保留了当事人作为参与主体主动申请审查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将当事人主动申请审查作为被请求国违反禁止实质性审查的除外情形。我国并不排斥确认性审查(外国判决的查明),也不排斥对外国判决是否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进行审查,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才属于我国对外国判决禁止实质性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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