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拥有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属于社会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和刑罚制度都难以有效保护记者在行使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过程中的人身权,只有当侵权者的违法收益小于或等于其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时,侵权者才会失去侵权的激励,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保护记者人身权,这有利于抑制侵权者的侵权故意,鼓励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来有效维护公众的知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