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检察具有司法属性与行政属性,也兼备监督属性与救济属性。推进司法责任制,强化司法属性,就不得不考虑对行政属性加以调整;强化司法亲历,减少职务收取,则监督和救济的平衡决定了放权的方向。检察属性冲突的协调对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为构建办案组织和制定权力清单的问题。关于办案组织:应建立平权型办案组、主导型办案组,以适应不同工作的要求。关于分权问题:在考虑监督审慎性的同时仍应坚持将更多启动程序的权力赋予检察官,而停止程序的权力与救济属性相关,目前处于放权的状态,需补以适当的制约机制。结合具体业务来看:结果监督、审判程序违法及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的私权救济属性逐渐减弱、公权监督的属性逐渐增强;而司法属性逐渐减弱、行政化一体化的合力查办的色彩愈发浓厚,因此建议今后可以参照这种总体规律来构造民事检察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模式及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