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被称之为中国特色的解决纠纷的经验,这一点西方国家是无法与中国相比的。调解作为非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民事领域运用最多,后来逐渐应用到刑事、行政领域。当前,随着社会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速度加快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已成社会公众的共识,于是,随之而来的是各类诉讼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激增,然而旧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纵观司法实践行政诉讼调解,它已经成为了一种高效化解行政纠纷的方式。旧法已无法满足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活动。因此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有限调解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和治理的理念。本文就该制度存在的调解范围问题,调解履行的实际效果,以及行政机关就其权力的自由裁量权的把握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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