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责令”方式作出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广泛性与实施灵活性的特点,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以内容为划分标准的新型处罚,即“责令罚”。责令罚有广义、狭义之分,通过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限制或禁止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为、方式和结果三项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处罚种类,责令罚的威慑力更具附带性和补充性,发挥着“以威慑为表,以恢复、治理和预防为里”的制度功能以及“与其他处罚种类相辅相成”的体系功能。责令罚在适用时,一方面需遵循不当联结禁止的“入罚”原则、合乎比例的“幅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目的正当的“出罚”原则,以防止处罚权的滥用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为:违反禁止性规定时的直接罚、无法进行资格罚时的替代罚、作为资格罚后续的补充罚、违法行为无法纠正时的从重罚和情节严重时的加重罚,以更好地平衡威慑与预防的处罚目的,实现恢复与治理的行政目标。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