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完全可以为罪刑法定所含括,此原则仅仅有着"宣示"效果。仅以法教义学方法对现行规定进行精细地解释无法解决法规范内在的平等性问题,立法论层面的探讨就十分必要。在刑法立法平等原则缺失的情况下,亟需宪法平等原则的补济;与形式上的平等要求相比,合理的差别对待仅限于极为个别的领域。当下刑法立法中存在特殊保护"强者"以及倾斜规制"弱者"的欠合理的主体针对性立法现象,需要予以鉴别。衡量主体针对性立法是否合理,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其一,以"强弱"比对作为检验的一般标准,防止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现象;其二,立法目的是否正当,如果设立规范的目的本身便不符合宪法确立的一般原则,或者目的并非足够重要,或者理由本身明显难以自圆其说,基本可否定差别对待的合理性;其三,如果平等对待便可达到相应的目标,或者差别对待代价过于昂贵,也可否定其合理性。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