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聚众斗殴罪转化犯之规定应当定位于法律拟制,这是解决目前司法实务界对于认定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体范围标准不一的前提。基于该条第一款与法律拟制之特性,特别是在共同斗殴导致一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中,不能违背刑法谦抑性将所有成员全部进行转化,而可以将聚众斗殴首要分子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实施者作为转化主体。如果查明首要分子确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故意,或客观上采取了足够的排除措施时并不适用该转化犯规定。最后在总体上应坚持刑罚慎用原则,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立法与司法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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