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五四"运动功不可没,但也存在严重缺陷。"五四"运动没有认识到科学首先是一种知识生产方式,其次才是具体的知识;科学与技术不同;科学不仅是一种精神和态度,更是一种技术和能力。更为严重的是,"五四"运动几乎完全无视法治的重要价值。"五四"人物没有认识到可控性这一因素,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义,仍陷于古代的重人治、轻法治的窠臼。我们今天既要继承"五四",也要反思"五四",批判其不足,才能超越"五四",也才能实现"五四"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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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