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联交所对于"同股不同权"的逐渐接纳让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疑惑"同股不同权"到底是否应该被完全禁止。通过对不同投票机制的分析发现:当内部管理层资质出众而且利用控制权获得私人控制权利益的动机较小的时候,"同股不同权"比"一股一权"更能发挥投票权的价值,更有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因此,当公司的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市场信息披露充分的时候,证监会应当尊重投资者对于不同股权结构的选择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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