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十年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将健康环境权纳入其最高法律,并宣布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人权,健康环境权的演变进路最先由国际法认可和推进,再逐渐扩散至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大部分国家国内法。在国际法中,健康环境权是环境权发展的初级阶段,体现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基本要求。在我国语境下,这一权利通常被表达为环境健康权。二者虽然含义相近,但环境健康权强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体现了“去中心论”的环境观,符合我国对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作为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新态势,环境健康权的保障与落实工作尤为重要,未来我国应积极推动宪法对环境健康权的法权确认、构建环境健康权的公私法一体化保护,同时优化环境健康权的司法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