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来,2018年生态文明建设正式写入宪法,成为环境立法的重要指引。现阶段广东省环境立法具有立法活动活跃、涵盖环境保护基本领域、特色明显三大特点,但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产品、服务需求,相较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广东省地方环境立法仍存在4个问题:创新性不足、整体性缺失、公众参与欠缺、立法重复。为更好推进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广东省地方环境立法需“破旧立新”,包括创新立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文明的整体性理念,公众参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立法统筹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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