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刑法将旧有流氓罪分解为几个罪名,其中便有寻衅滋事罪,也正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其独特的前身,以及1997年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罪状描述使用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及"严重混乱"字眼,使得它依然摆脱不掉被人称之为"口袋罪"的命运。随着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人心,口袋罪必然与此理念格格不入,那么司法机关在对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种种顾及,以至于司法实务对寻衅滋事罪的应用不大。理论界一直发出对寻衅滋事罪的讨伐声,2010年发生的方舟子打假遇袭一案更是将寻衅滋事罪推向风口浪尖,一时间寻衅滋事罪被称为司法机关追求打击效果的替罪羊。笔者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着手对寻衅滋事罪研究并希望能从现有的理论和实务...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