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国际刑法的研究可能存在两种思维误区,一是仅以大陆刑法视角解读国际刑法,二是以国内刑法思维理解国际刑法。对于《罗马规约》心理要件的解读,可能陷入第一种误区。《罗马规约》在心理要件方面,采用的是英美刑法的要素分析模式,以大陆法系视角审视可能造成误读。结合规约文本、《犯罪要件》以及ICC的审判实践,先以要素分析法厘清《罗马规约》第30条与第7条的规范内涵,而后就具体罪行的心理要件与背景要素的心理要件分别展开讨论,明确其主观意旨。通过对危害人类罪成立逻辑及保护法益的梳理可以发现,危害人类罪在构成要件上乃"复合构造",迥异于国内刑法。因此,从这一角度切入,或许可以进一步探寻国际刑法中集体行为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揭示出国际刑法相较于国内刑法的特殊性,从而避开第二种思维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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