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吐鲁番出土的房屋租赁契约文书为研究唐代房屋租赁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65TAM40∶28号文书《唐杜定欢赁舍契》的签订时间应为唐永徽元年(650),从性质上看,它并非一件以寺院常住为主体的房屋出租契约,所出租房屋系僧练伯之私产。结合其他隋唐房屋租赁文书可知,唐代房屋租赁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例如契约参与者的变化、契约中特殊要求条款的消失、房屋租金支付更多使用银钱、悔约惩罚措施的明确化等。在此基础上,对唐代房屋租赁契约书式进行了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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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