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男,某省A县A镇政府原副镇长。2003年,时任普通公务员的刘某某,与时任A县某局局长的李某甲相识,之后刘某某与李某甲经常联系,时常到李某甲家串门,因此与在外县工作的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相识。刘某某与李某乙并无工作联系,但关系密切,以兄弟相称,时常发短信、打电话。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