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幸福生活是一种在客观条件下循环向上追求、享有、实现自身需要的一种状态。从构成要素来说,幸福生活权作为人权,不仅具有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防合权利等特征,而且内蕴着人权的三大精神价值。从人权理论谱系来说,幸福生活权作为人权是一项新兴的,且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复合性特征的人权束。从基本内容架构来说,幸福生活权作为人权,其主体、内容以及性质,构成了其法权结构。首要人权是当前初级阶段的共识,具有基础性、初步性的特征,是相对性的概念。而最大人权,则具有复合性、包容性、体系性的特征,是绝对性的概念。从首要人权到最大人权,是我国人权建设事业中不同阶段的经典表述,既是人权实践的义务和承诺,也是人权理论的总结,更是新时代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