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相关资料缺乏,学界对西夏保辜制度的研究寥寥无几。通过对《亥年新法》中涉及保辜法条的重译与研究,否定了学界过去对西夏保辜辜限以伤情程度为准的观点,明确了西夏是继承唐宋律令中以施害手段划定辜限的原则。在保辜量刑标准上与唐宋律令相似,对于辜限内伤者伤情部分平复的,西夏比唐宋律令减罪更少,并将监禁处罚改为经济补偿。在保辜流程上,西夏继承了唐代文书反映的报告官府、施害者申请保辜、伤者提供凭据的过程。并考证《乾祐五年验伤单》应为保辜过程中医人对伤者进行验伤的验伤单,补充了史料中对保辜医人看验记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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