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奸淫幼女侵犯的法益不是幼女的性自主权,而是幼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由于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犯罪额外损害到幼女性器官健康,法益侵害程度更高、行为人罪责程度更深,因此具备提高法定刑的理论依据。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处于特殊关系中的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性同意能力有限,存在特殊关系个体间发生性关系有违伦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社会危害性大且预防必要性高,因此符合增设新罪的条件。特殊职责人员范围除法条明确列举外,还包括法律上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存在抚养、保护、照顾等关系的人员。在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中,“多人”或“多次”并非仅指三人或三次以上,特殊情形下两人或两次也可适用加重法定刑;此外,“情节恶劣”是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限制,仅在猥亵综合情节达到升格法定刑时才适用,否则公共场所仅为基本犯从重情节。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