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19号公告,继续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