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中国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排污许可制自改革之初便对自证守法理念予以关注,其后又以法律形式对相应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但现实中对企业自证守法的理解却存在争议,需确定其含义并进一步运用规制理论进行法理定位。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规制标准、守法监督和违法应对三方面探析企业自证守法机制之现状,并试图提出增加激励性规制和优化企业组织建制的完善建议,以期透视“受规制的自我规制”模式在中国法上的成长空间,为排污许可制的功能增进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