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无法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同时,不可否认,自由心证理念有其独特的价值。在自由心证理念之下,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会变得更加灵活——同时,法官的良心与理性也能得到充分的彰显。现阶段,我国的证明力规则与自由心证理念之间存在一系列的矛盾,这些矛盾也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发现,加重了法官的负担。在承认二者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的情况下,软化证明力规则,明确法官的责任承担,逐步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在刑事案件的复杂与变数之中,呼唤公平与正义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