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影响既有权利变动,其权利行使适用特殊规则。在适用情形上,转让主体为按份共有人,受让主体为共有人外的第三人,交易标的物为按份共有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在行权要求上,转让方式为买卖合同等同性质交易行为,转让人应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受让方需在合理期限内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权利救济上,在共有份额权属转移后六个月之内,共有人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共有份额所有权,反之,仅可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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