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国家对影视表演者权的法律规定,一般采取等同于作者权利或者邻接权的保护方式,其立法依据在于影视表演者权所具有的促进原作品传播和表演者创新,以及节省消费者影视作品检索成本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法律设定的权利激励机制价值并未得到有效实现,主要存在影视表演者维权能力不足、公众对影视表演者权缺乏正确认知、影视表演形象法律保护缺失等问题,对此应该从建立影视表演者权利维护的集体组织、加强宣传和执法力度、增加对影视表演形象保护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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