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矫治教育作为专门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遵循国家亲权理念,是一种兼具儿童保护与教育修复机能的保护处分措施。检视当前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运行情况,主要存在决定程序模糊、执行场所混乱、执行期限不明等突出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当从组建具有准司法属性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改革专门学校设立体系、设计动态考评机制等三个方面对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进行形塑,从而完善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实现对触法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双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