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对《体育法》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体育法》在"学校体育"部分的立法存在学校体育与其他章节在功能与内容上没有呼应关系、权利与义务配置不平衡、义务性规则的效力性不强等法理问题。从法哲学看,这些法理问题归源于《体育法》在"学校体育"立法上没有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没能对立法内容进行合理配置,影响了它们之间的功能发挥;二是没有坚持以权利为导向进行立法,以致使学校体育的立法偏向了义务本位,使《体育法》之"学校体育"章节的立法内容与学校体育的时代发展越来越不相协调。因此,应以权利保障为本位对《体育法》"学校体育"进行修改。这需要从结构上按学校体育、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进行章节调整,在总则的第1条加入"体育权利"内容以提升体育权利在《体育法》的统领地位,在学校体育部分增设体育权利条款以实现各要素的合理配置,为义务条款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监管职责来强化其规范力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