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法制合法性、正当性的证成,离不开适当的论证路径。论证路径的建构,需要藉由对规范性来源问题史的反思和回顾来完成。从合理理解的内在主义立场出发,规范性并非来源于外部实在,也并非来源于个人意志,而是来源于主体间共识。从主体间共识出发,地方法制的规范证成应当立足于商谈理论展开。鉴于地方法制兼具"规则"和"地方自主"这两个面向,因此地方法制合法性、正当性的规范证成同时包含两个方面,分别是规则规范性的证成和地方自主性的证成,它们都需要借助商谈理论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