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委实同心合意。相关案件的尴尬定性却显露出如此“默契”存在错位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痕迹。这主要缘于以回应社会为托词提前保护法益,选择性适用国家规定,并将司法解释奉为圭臬。由此,犯罪客体“去激进化”以恪守谦抑性,立法技术“去模糊化”以信守明确性,司法解释“去任性化”以坚守公信力,实为破解之道。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