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但在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选择这两种公司合并形式。实践中出现公司合并形式的其他创新办法,会产生与《公司法》规定的合并形式相脱节的现象,但其却符合国资国企改革的实际,适合当前的国情,并能有效地推动企业重组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并创新运用公司合并形式在推动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要对其优缺点保持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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