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河流域大部分地区位于干旱半干旱区,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求,必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将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从而确保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为缓解流域用水紧张的局面,亟须开展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法研究。因此,从国家层面、流域层面和省(区)层面全面系统总结了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的制度,并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划分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定额管理制度、经济激励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四类,分析了这四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界定流域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强制性用水定额体系、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市场激励机制、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考评体系等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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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 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