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从我国BT立法的现状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来审视463号文的立法意图463号文对BT项目最直接、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即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能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

  • 单位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