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保护地在维持生态平衡,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的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供给存在一定差异。《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工作须依赖理论上对自然保护地的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对应型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因此,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供给的空间差异,可以将当前相互重叠、缺乏体系的自然保护地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等四种类型,搭建"1部基础法律+4部类型化条例(或法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并可以通过体系化公法、私法制度工具强化自然保护地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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