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法治保障,既包括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等专门立法,也包括修改完善既有的自然保护地立法。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地立法存在规范体系性缺失、制度衔接性缺漏、立法效力不强等内生不足,症结在于现行自然保护地立法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考量,亟待引入空间视角、创设空间治理机制。大尺度环境问题对空间治理的现实需求、生态学创新的理论指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政策目标的法律表达,综合提出了创设自然保护地省际协作保护机制的需求。可以从在自然保护地立法中引入自然生态空间概念,选择自然保护地立法中采取概括规定+专项机制立法模式,并厘清自然保护地省际协作保护机制的立法重点等方面,系统构建自然保护地省际协作保护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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