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古代是不存在行政诉讼的,但是,如果把"民告官"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来衡量的话,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古代法律不仅允许"民告官",而且方式多样。这种制度以儒家民本思想为基础,有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能够防范官吏滥用权力,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地位的稳定,客观上救济了百姓利益。当然,它与现代行政诉讼相比,还有多方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