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知情权是与股东资格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为一种持续的权利,以该权利为基础派生出的股东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的行为请求权也应为一种持续存在的权利。前诉已执行完毕,股东若再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不同意其申请的,可以再次起诉。法院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应就是否支持其主张进行实体审理。案号一审:(2018)津0103民初15816号二审:(2019)津02民终1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