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关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历来存在诸多聚讼,实务界虽然已经广泛认同适用但书予以出罪的做法,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理论支撑,对但书的适用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出罪标准说与可罚违法性说无法妥当处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亦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环境格格不入。但书应当被理解为注意性规定,司法的能动性要求将但书的精神融入到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中,并从罪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保护法益等角度充分说明并论证出罪事由,从而强化司法判决的说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