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被告人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从宽,以激励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被告人拥有上诉权不仅是对其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且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虽然认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审程序的推翻,但现阶段该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办案人员存在认识片面、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当前完全剥夺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不现实的。但从该制度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对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定是完善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为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模式上,应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外部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完善相应保障条件,内部对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并合理地借鉴域外国家在相应制度下对被告人上诉权限制的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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