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网络爬虫获取著作权作品的“非法性”的判断标准亟待明晰,互联网著作权作品所涉规范保护目的显著区别于个人信息及其他一般电子信息数据,作为行业规则的Robots协议规范属性不明以及在具体情境的认定上存在标准缺失的问题,使得对其判断标准进行类型化具有必要性。基于此,应当明确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助判断的前置规范体系。有关作品传播的正当性基础,则应当确立有限授权获得与行为规范遵守这一理论标准。对109份直接涉及网络爬虫的判决书进行类型化总结,可勾勒出针对不同具体情境下爬取著作权作品行为的“非法性”司法认定标准,反过来又对有限授权获得与行为规范遵守标准进行司法裁判上的具体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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