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自认这一重要角色在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失。然而,拟制自认并不能与自认划等号,它是立法者出于某种诉讼目的或为实现一定的诉讼价值,将某些情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视作自认,从而在法律上产生自认的效果。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对拟制自认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也对该制度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而我国的相关理论和规定则相对单薄。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从拟制自认的类型化分析出发,阐明拟制自认的法理依据和理论源泉,同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促使拟制自认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