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问题历来存在诸多争议,信托说、质押说均因不符合融资融券的实践规定也不应当被采用,生硬套入未免有削足适履之嫌。学界目前采取的通说为让与担保说,让与担保对于当前实践操作具有较好的解释力,但该说自身存在较大争议,形式上要求担保物转让给债权人的做法也有必要追问其实践必要性。从实践需求角度观之,应当扩张《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0条规定的保证金账户担保之适用,账户担保这一观点避免了让与担保说下关于债权人享有所有权还是担保权的争议,也契合《管理办法》以客户作为实质所有权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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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