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NFT具有非同质化特征,可使作品在数字环境中生成的虚拟载体被唯一特定,从而为作品虚拟载体的所有权提供证明。NFT的出现可能对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传播权权利认定带来挑战,对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销售、展览行为认定不同于传统数字作品。NFT的铸造类似于深层链接,可类比适用“实质提供”标准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NFT数字作品的网络销售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而应被认定为发行行为,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NFT数字艺术品的高价购买者应拥有将其现场公开展示之权利,可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展览,并通过“限量认定+公示”方法将该件认定为原件,从而使其适用展览权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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